長久以來,不少企業在巴哈馬、薩摩亞群島、B.V.I.及開曼群島等地開公司進行業務重組,從而達到避稅效果,但其實這類避稅安排(Tax
Free Establishment),在欠缺公司辦事處 (Place of Business) 之餘;又沒有實際業務(即沒有商業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賺大錢,引來香港稅局近年大力打擊!
根據澳門現行法例(商法第一章第十二條所註),澳門地區營運之離岸公司只要符合有關成立及運作要求後,便可獲享下列稅務優惠:
1. | | 從事離岸業務時之利得稅;
| 2. | 營業稅;
| 3. | 遺產繼承稅、捐贈稅;
| 4. | 物業轉讓稅;及
| 5. | 有關印花稅等
| 另外,此類離岸公司所聘用的海外領導人與及專門技術人員
(如獲批准於澳門居留),更可首三年豁免繳交澳門有關之薪俸稅。 由此可見,澳門的離岸公司可能才是您開拓業務的更佳選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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