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根據1999年11月1日實行的《商法典》規定,在澳開業之人仕可選擇下列形式經營:

(a) 個人企業主
這種商業形式是指獨資商人--就是一個人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商業企業。他/她需要獨自承擔債務,不過可選擇是否在商業登記處登記。

(b) 公司
公司成員以提供財產(金錢或勞務)作為公司組成之資本,共同從事盈利之經濟活動,再將盈利分配予股東。

(c) 經濟利益集團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嚮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促進或發展彼此之經濟活動、又或改善擴展彼此之經濟活動之成果。


公司有以下類別和特徵:

公司類別

股東人數

註冊資本

出資方式

商業名稱
強制性附稱

無限公司

二人或以上

不設上下限

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

無限公司
(S.N.C.)

一般兩合公司

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一位有限責任股東

不設上下限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都以認購出資

兩合公司
(S.C)

股份兩合公司

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三位有限責任股東

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無限責任股東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

股份兩合公司
(S.C.A.)

有限公司

最少兩人或最多三十人組成

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125美元或其12.5美元倍數

有限公司
(L.D.A.)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

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其他情況同上

一人有限公司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股份有限公司

由最少三人組成

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價值相等且不少於12.5美元

股份有限公司
(S.A.)


有限公司是最為廣泛採用的法人團體。所有在澳門的有限公司,必須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登記成為法人團體;並需在開始營業前領取營業登記證。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的,依據澳門法例之規定成立,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有1名股東,1名董事,其身份是可重疊的,例如:甲方及乙方共同籌組一家有限公司,雙方均出資且成為管理者,那麼他們之身份則是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另一方面,其中一人更可兼任公司秘書 。

"有限責任"並非對公司本身而言(有限公司在有足夠資產的情況下,須對本身的債務負全責),而是指當公司結束時,其股東須負的責任。有限公司與股東是獨立的法人個體,股東無須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

註:兩名股東及董事都不一定要是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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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的類別徵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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