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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據1999年11月1日實行的《商法典》規定,在澳開業之人仕可選擇下列形式經營:
(a) 個人企業主
這種商業形式是指獨資商人--就是一個人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商業企業。他/她需要獨自承擔債務,不過可選擇是否在商業登記處登記。
(b) 公司
公司成員以提供財產(金錢或勞務)作為公司組成之資本,共同從事盈利之經濟活動,再將盈利分配予股東。
(c) 經濟利益集團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嚮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促進或發展彼此之經濟活動、又或改善擴展彼此之經濟活動之成果。
公司有以下類別和特徵:
公司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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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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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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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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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
強制性附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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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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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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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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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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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
(S.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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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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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一位有限責任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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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設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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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都以認購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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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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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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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三位有限責任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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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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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股東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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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兩合公司
(S.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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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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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兩人或最多三十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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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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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125美元或其12.5美元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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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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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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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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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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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其他情況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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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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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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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少三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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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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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價值相等且不少於12.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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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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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是最為廣泛採用的法人團體。所有在澳門的有限公司,必須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登記成為法人團體;並需在開始營業前領取營業登記證。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的,依據澳門法例之規定成立,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有1名股東,1名董事,其身份是可重疊的,例如:甲方及乙方共同籌組一家有限公司,雙方均出資且成為管理者,那麼他們之身份則是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另一方面,其中一人更可兼任公司秘書 。
"有限責任"並非對公司本身而言(有限公司在有足夠資產的情況下,須對本身的債務負全責),而是指當公司結束時,其股東須負的責任。有限公司與股東是獨立的法人個體,股東無須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
註:兩名股東及董事都不一定要是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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