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徵稅方式豁免(免稅鼓勵)

物業稅
(業鈔)

對實得或由官方估之租金(倘若沒有租出者)徵收分別為16%或10%的物業稅。

全部豁免:如購入的不動產作工業廠房之用。
部份豁免:所租用的不動產作工業用途時,若廠房設在澳門,豁免期為五年;若廠房設在離島,豁免期為十年(1)。

營業稅

凡個人或集體經營任何工商業性質的活動均須繳納營業稅。稅率按經營業務而定,每年的固定費用一般為澳門幣300元正。

可全部豁免離島的營業場所享有50%的免稅額(離岸銀行除外)(2)。

所得補充稅
(所得稅)

對經營工商行業所得收益徵收所得補充稅。收所得補充稅為累進稅,收益在澳門幣300,000 元(37,500美元)以上者,該課稅的平均稅率為15%; 收益在澳門幣300,000元以下者,稅率為2% 至15%。

可享有50%的免稅額(3)。

職業稅

對工作收益徵收職業稅。日薪散工、僱員或專業人員,倘每年收入超過澳門幣85,000 元(10,625美元)須繳納職業稅,稅率為10% 至15%。專業人員的收入以實際利潤或估計利潤為計算基礎,視乎納稅人是否有完整的會計資料而定。

旅遊稅

對酒店及同類型場所、健身院、蒸氣浴室、按摩中 心及卡拉OK的服務費徵收5%的旅遊稅。

旅館、飯店及飲品營業所免納旅遊稅(4)。

印花稅

凡以有償方式移轉的不動產將劃一徵收1%的印花稅。而以無償方式移轉的不動產或其它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0元, 印花稅之稅率統一為5%。另外,新法例亦都規範不動產中間移轉之印花稅率為0.5%。但在法律開始生效日起計兩年內所購買離島不動產其稅率僅為2%。

消費稅

對燃料及潤滑油、煙草以及酒精飲品等商品徵收消費稅。某些酒精飲品按其澳門到岸價繳納從價稅,其他產品則繳納特定稅額的消費稅。

工業用燃料油免納消費稅(5)。

機動車輛稅

對新機動車輛(包括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實際出售價、進口商或買賣車輛之經濟從業員自用之新機動車輛的進口徵收機動車輛稅。該課稅率由30%至55%(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該課稅率分別為10%及30%)。

供澳門政府機關使用的機動車輛、旅遊車、集體運輸車輛及貨運車輛等免納機動車輛稅(6)。

社會保障基金

僱主每月須為本地工人供款澳門幣30元,為外地工人,每月供款則為澳門幣45元。


(1)、(2)、(3)、(4)、(5)和(6)項豁免結予,須由有關人士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所列出的計劃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推動工業多元化
• 對輸往新市場的產品的增加有貢獻;
• 在生產過程中能增加附加值;
• 對科技現代化有幫助
(申請書應在廠房興建計劃、擴展計劃、重組或轉型計劃之前呈交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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